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魯政發(fā)[2016]37號)規(guī)定“土壤污染重點監(jiān)管單位擬變更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 2022年6月,平邑縣豐源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中科華魯土壤修復工程有限公司進行平邑縣豐源有限責任公司地塊調查工作。中科華魯土壤修復工程有限公司依據資料收集、現(xiàn)場踏勘、人員訪談、檢測數(shù)據,于2024年3月編制了《平邑縣豐源有限責任公司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F(xiàn)將報告內容公示如下:
一、地塊基本信息
平邑縣豐源有限責任公司原名為平邑縣化肥廠,企業(yè)位于平邑縣溫水鎮(zhèn)北溫水村327國道南側,總占地面積185381.83m2。
二、調查狀況
根據資料收集、現(xiàn)場踏勘、人員訪談工作,地塊存在顏色異常區(qū)域,地塊從事化工生產工作可能會對地塊土壤及地下水產生影響,地塊土壤和地下水可能受到周邊造紙廠影響,故本地塊需要進行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地塊運輸空白、全程序空白、實驗室空白實驗、現(xiàn)場平行樣品、實驗室平行樣、實驗室加標回收率、有證物質檢出結果均滿足質控要求。調查階段布設土壤點位171個,各點位布點深度均至基巖,檢測結果為地塊內土壤超標污染物有石油烴、鉛、氟化物、五氯酚,其中石油烴及鉛超二類用地管制值,超標點位有S69、S32、S36、S72、S61、S91、S3、XS20、XS21。超標區(qū)域主要為煤棚貨場、煙氣脫硫除塵池、壓縮車間、實驗室,超標區(qū)域與現(xiàn)場踏勘、資料收集、人員訪談結果一致,超標面積為4480.53m2。對地塊內堆土約1000m3采集樣品2個,均未超評價標準。
地塊內布設地下水點位33口,地下水監(jiān)測指標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表1 35項(去除微生物及放射性)及地塊部分特征污染物(以揮發(fā)酚代替酚類化合物,同時測定土壤超標的五氯酚)。地下水超《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Ⅳ類標準的污染物有:總硬度(以CaCO3計)、溶解性總固體、氯化物、硫酸鹽、錳、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氨氮(以N計)、亞硝酸鹽(以N計)、硝酸鹽(以N計)、氟化物。
對地塊內地下水池進行取樣,采集地表水5個,底泥5個。地塊底泥均未超GB36600-2018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地塊內地表水存在高錳酸鹽指數(shù)、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氮、硝酸鹽超《地表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Ⅳ類標準限值。
本階段收集了地塊的特征地質參數(shù)及受體暴露參數(shù),收集到的特征地質參數(shù):含水量、有機質、孔隙比、滲透系數(shù)、PM10、密度、地下水埋深等。
三、結論和建議
(一)結論
綜上所述,地塊為污染地塊,需進入風險評估工作階段。
(二)建議
(1)本地塊為污染地塊,建議對地塊采取制度控制措施,防治污染物進一步擴散,若出現(xiàn)污染擴散,采取必要的工程控制措施。
(2)由于地塊調查期間,建筑垃圾尚未清理,綜合考慮到地塊2018年已拆除,建筑垃圾已與土壤相互污染,建議風險評估明確修復范圍后,對污染區(qū)域建筑垃圾進行相關技術處置后方能進行外運處置。
(3)地塊內的地下水池內底泥已進行采樣工作,雖不超評價標準,但建議進行合理處置。
(4)地塊內存在水池,已對水池內地表水進行取樣檢測工作,地表水存在污染,建議后期對地表水進行清理,以減少地塊內地下水污染源。
(5)地塊部分區(qū)域存在氣味異常,建議后期修復工作考慮氣味異常區(qū)域的修復工作。
(6)地塊現(xiàn)階段作為工業(yè)用地使用,本次調查工作以《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第二類用地進行評價,若地塊用地規(guī)劃變更,建議根據后期規(guī)劃性質重新進行調查工作。
(7)地塊部分區(qū)域污染物超《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第一類用地,地塊后期利用過程中,不建議土壤外運,防治造成二次污染。
委托單位:平邑縣豐源有限責任公司
編制單位:中科華魯土壤修復工程有限公司
聯(lián)系人:朱工
電話: 0534-5358583